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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础知识
第二步:保险险种介绍
第三步:常用人身保险投保指南
第四步:常用财产保险投资指南
第一步:基础知识
1.保险与风险的概念 2.可保与不可保风险 3.保险与风险管理 4.促进经济发展 5.保障社会稳定
6.促进改革开放 7.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8.促进科技创新 9.诚实信用原则 10.保险利益原则
11.损失补偿原则 12.近因原则 13.财产险与人身险 14.原保险与再保险 15.商业险与社会保险
16.商业与政策性保险 17.个人与团体保险 18.自愿和强制保险 19.保险合同的概念 20.保险合同的特点
21.财产保险合同 22.人身保险合同 23.再保险合同 24.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25.保险合同的变更
26.保险合同的终止 27.保险合同的争议
1.保险与风险的概念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小到失窃、车祸,大到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失窃、地震等造成损失的事件称为风险事件。而那些隐藏于风险事件背后的,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称为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可以是有形的,如路滑造成车祸;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疏于管理造成失窃。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详细]
2.可保与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得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详细]
3.保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才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无论企业或家庭,都日益认识到了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人们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一)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详细]
4.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机构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按照马克思的产业资本循环理论,产业资本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态;三种形态的资本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产业资本要顺利循环,要求三种形态的资本能够顺利地相互转化。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三种形态的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详细]
5.保障社会稳定
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常使个人或家庭遭到损害,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用的保险,通过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活稳定,消除了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除个人和家庭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补偿,从而迅速恢复生...[详细]
6.促进改革开放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改革政策和措施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这就要求保险业及时作出回应,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抓住这些改革所提供的机会,适时推出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满足社会新的需求。比如,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人们将自己购买住房,而住房有可能遭遇各种灾害的风险;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疗费用支出将更多地由个人负担。保险能不能及时开发出承担这些风险的保...[详细]
7.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详细]
8.促进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能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但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中,会不可避免地伴有风险发生。比如,一项新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需要支付很大的费用,在未来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没有顾忌;在新技术、新产品实验过程中,科技人员可能会碰到人身安全问题。 要调动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或转移新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各方面人员对开发应用新技术的安全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心地从事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详细]
9.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从保险标的看,由于保险标的的个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而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持续的监控,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 从保险产品设计看,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保险人单方拟...[详细]
10.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详细]
1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详细]
1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详细]
13.财产险与人身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详细]
14.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详细]
15.商业险与社会保险
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常使个人或家庭遭到损害,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用的保险,通过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活稳定,消除了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除个人和家庭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补偿...[详细]
16.商业与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国家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或由国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这些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经营亏损,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主动经营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开办的。它承保出...[详细]
17.个人与团体保险
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详细]
18.自愿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详细]
19.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详细]
20.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详细]
21.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的种类不仅包括家庭财产、船舶、机动车辆等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即利益,如民事责任、商业信用等。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包括火灾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 (二)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些特殊权利,主要有: 1、请...[详细]
22.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该类保险合同既可...[详细]
23.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其区别为: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详细]
24.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详细]
25.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或主体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修改或保单转让。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内容有变动,投保人通常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酌情增加或减少保费,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表现为:财...[详细]
26.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详细]
27.保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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